大学章程建设专题网站
站内搜索:
首页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他山之石 联系我们
首页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他山之石
联系我们
他山之石
当前位置:首页>他山之石>正文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2014-09-30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8号

上海交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3年第25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5月13日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序 言

  上海交通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896年,原名“南洋公学”,1911年更名为“南洋大学堂”,1929年更名为“国立交通大学”,1949年更名为“交通大学”,1959年启用“上海交通大学”校名。1999年,原上海农学院并入;2005年,与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

  学校秉承“储才兴邦”的建校理想和“当为第一等人才”的育人理念,形成了“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求创新”的办学传统和“求真务实、努力拼搏、敢为人先、与日俱进”的精神品格。

  面向未来,学校将致力于激发学生潜能,培养精英人才;致力于探索未知领域,攀登科学高峰;致力于攻克技术难题,服务国民经济;致力于繁荣社会文化,引领社会发展;致力于构筑文化桥梁,促进人类进步。努力建设成为一所大师云集、人才辈出、科技成果与人文思想交相辉映,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进程中贡献卓著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交通大学,中文简称上海交大,英文全称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JT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设有徐汇、闵行、黄浦、长宁、七宝、浦东等校区,其中闵行校区是主校区。学校校庆日为4月8日。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使命是“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办学宗旨是“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一等事业、成一等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学院(系)国际评估体系,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校徽由铁砧、铁锤、齿轮、链条组成,砧上错落放置中西书籍若干册,寓意古今融汇、中西兼容、文理贯通、工读并重、知行统一。校旗以校徽和交大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色为基础,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黄色中英文校名与校徽。校歌为于之作词、瞿维作曲的《上海交通大学校歌》。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提升面向国际学术前沿的原始创新能力、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科技攻关能力、面向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全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校部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知名教授担任;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学、专业技术职务、学风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成并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等职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系)设置学术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院(系)国际评估办法、学术奖励制度等,在提交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校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受理校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校和院(系)两级教代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知名校友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由学院(系)、校部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学校等机构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院(系)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包容量,原则上应涵盖多个相近或相关的学科领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院(系)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系)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系)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校与合作方的联合办学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校部机关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校部机关是专项管理委员会的挂靠部门,专项管理委员会协助相关政策制定与跨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学校根据校部机关的岗位数和职责全额拨款。

  第二十八条 直属单位包括校级研究院、直属服务部门、图书馆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校级研究院是学校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打造学科高地和科技高峰的重要载体。

  第三十条 直属服务部门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各类中心及机构。学校给予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系)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学校图书馆负责对学院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的业务指导和藏书归档。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英才培育战略,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的“三位一体”育人理念,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人文情怀和国际视野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拔尖创新人才,使学生具有成为未来学术大师、治国英才、业界领袖等精英人才的潜质和基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教育实施与通识教育相融合的宽口径专业教育,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创业精神、良好的体能体质和心理健康素质,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硕士研究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基本学制四年,少数专业基本学制五年,学生最长可延期至六年或七年内毕业。取得学校学籍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两年半。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含休学)不超过六年;直博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含休学)不超过七年。通过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博士学位。

  学校医学类学生、专业学位学生的学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教育部批准,可以对相关专业或学科的基本学制做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并满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诚信守则,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在籍学生申请,并经学生社团理事会批准成立,在学校团委履行备案手续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以社团成员共同意愿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到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是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联的决策机构,常设机构是常任理事会。学代会代表由各院(系)学生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筹委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筹委会关于修改章程的报告;

  (三)审议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学联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学联主席团和常任代表;

  (六)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议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会员;

  (七)审议通过各院(系)学生代表推选的常任理事会委员名单;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教职员工合同管理,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岗位调整或解除合同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分类设置教师和管理岗位,教师系列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管理系列岗位分为职员和文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学科研并重型和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

  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四个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分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和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四个等级。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荣誉讲席教授”“讲席教授”“特聘教授”和“特别研究员”等人才系列。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可在教师系列中设立终身聘用系列。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继续学习培训和学术休假的权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以育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并须向学校及所在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配套服务等用途,对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院系综合预决算制度,学校根据院(系)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企业、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著名大学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学位互授、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实质性国际合作与交流。学校与***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影响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总会,并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后,由常委会讨论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委会负责解释。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