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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特殊困难补助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应急救助机制,对因病、因灾以及突发性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及时救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 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是由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设立。特殊困难补助的使用管理工作以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为目标,切实选准资助对象,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条 遇有下列突发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学生,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

(三)家庭遭遇重大事故,财产损失惨重;

(四)家庭所在地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惨重;

(五)其他突发情况导致学生生活困难。

第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资助额度原则上为2000元/人,申请额度不足2000元的,按照实际申请额度资助。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殊困难补助的审核及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申请及资格审查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发放工作。

第四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由学生本人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学生受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文件编号:政学〔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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