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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6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工作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鲁财资〔2022〕2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资〔2023〕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校属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国有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为资产处置的申请部门。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货币性资产(含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和货币性对外投资等,下同)处置由财务处负责组织。

第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报废处置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报废处置:

(一)老化严重,机型淘汰,技术落后,技术性能、指标、精度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不能降级使用,亦无改造升级价值的;

(二)耗能高、效率低,继续使用不经济的;

(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已到报废期必须强制报废的;

(五)因事故、灾害、污染、腐蚀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六)需要迁移但不能迁移的;

(七)经多次维修,且修复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新购设备价值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九)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十)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

(十一)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资产报废处置业务申请,且不予销账:

(一)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

(二)申请报废的设备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变卖的;

(三)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四)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不得按报废处理;

(五)文物及陈列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未经审批严禁处置资产。其中: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上述资产处置申办资料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规定执行。

(二)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自主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一)部门申报

1.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

2.资产使用单位成立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以下简称鉴定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点、核实,对是否达到报废条件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对于第六条(一)(二)(五)(七)款拟申请报废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予以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启动资产报废程序。

3.资产使用单位书面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拟处置资产申请表、处置资产清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核审批

资产管理处根据所申报的资产情况对各部门拟报废处置资产进行现场实物清点、核实,对是否达到报废条件进行技术鉴定、鉴证以及审计、评估,确定最终资产报废数量,经汇总后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处置资产

1.处置特种设备、固定资产残值或资产原值较高的资产,委托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公开处置。

2.处置固定资产残值和资产原值较低的零星废旧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组织公开处置。

3.回收企业持《零星处置资产回收确认单》办理实物交接,并落实场地清理、残值上缴等工作。处置结果及时在资产管理处网站进行公示。

(四)上缴收入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收入,按照学校财务部门规定全额上交财政。

(五)账务销账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后,资产处置申请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制作《资产处置报告单》,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将《资产处置报告单》纸质版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报学校财务部门进行账务销账。

第十条   国有资产报损处置的程序:

(一)因被盗而损失的国有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免予赔偿报损后,办理国有资产注销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报损后,办理国有资产注销手续。

(三)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填报《资产报损原因说明》,经申请单位负责人与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交资产管理处,进行赔偿处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其它处置方式的程序:

(一)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含股权)以及单位撤销、 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为避免设备闲置浪费及占用办公、教学空间资源,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应本着先调剂后处置的原则,积极参加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进行调剂使用。闲置国有资产的调剂使用以先校内后校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为原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属各单位及独立核算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发布新的规定后,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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