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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和《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资〔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网络域名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划;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有序开发和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计量管理;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清查、处置管理;无形资产的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备查帐。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的部门及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负责无形资产处置的申报、资产备案、报审等相关工作;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

(二)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誉等事项进行管理,包括以学校声誉与外单位开展的合作;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广告、包装印刷;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

(三)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著作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学校以出资开发或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各类实验教学应用软件的管理。

(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负责实验教学类应用软件类以外的其他应用软件的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校史、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等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产权的收益管理。

第十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管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登记和建账。

(三)负责组织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清查、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负责办理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增加、调拨、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核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的使用台账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的定期清查。

(四)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五)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无形资产内容和计价

第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职务发明创造。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学校享有的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对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六)校名校誉:学校的冠名权等。

(七)网络域名:学校网站在因特网上注册的名称。

(八)应用软件:学校购买或自主开发的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教学及办公软件。

(九)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按照要求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买价及其它有关支出确定。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支付的税费及其它相关支出确定。

(三)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其它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五)盘盈的无形资产,按同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或评估价确定。

(六)其它形式的无形资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使用申请人资格、资信,对使用申请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将审核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其签订使用协议,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协议执行期内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并依法追究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

第十八条 利用无形资产开展经营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估。

(四)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

(六)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照《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政教〔2022〕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清查与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清查清理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学校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要求,及时录入无形资产数据,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应无形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编制无形资产报表和管理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管理需要,组织形成学校无形资产报表和管理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无形资产有效利用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无形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无形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账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建立严密的账簿体系。无形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单位设立使用台账,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明细台账(备查账),资产管理处设立明细分类账,财务处设立总账,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学校应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由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编号:政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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